Article 26
In force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布公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发布公告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听证。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