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开发3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30公顷不足130公顷的,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超过13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一次性开发,是指同一项目在同一地块上所进行的开发。严禁拆分审批一次性开发国有未利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