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并监督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