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全民健身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将全民健身设施作为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列入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编制详细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总图和规划设计方案、开展竣工规划核实,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体育主管部门的意见。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本规定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建(构)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居住区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设施等。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