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5, 2022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2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22年6月23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与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并在政务服务中心(站、所)、基层公安机关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应当协助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完成注册登记申请、安装号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安装号牌不得收取费用。
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
(一)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
(二)改装提高电动机功率;
(三)加装棚、厢、伞具等更改电动自行车原有技术参数、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未悬挂号牌;
(二)逆向行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醉酒驾驶;
(五)未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
(六)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七)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其他禁止行为。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非机动车保险。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机关、企业、学校以及医院、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
禁止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首层门厅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或者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