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物业服务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列入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计划且符合第二项条件的;

(四)属保障性住房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单数组成,成员由业主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代表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成员名单。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全体业主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