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未按时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业主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书面建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前款罢免通过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指导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届内终止或者被罢免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由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及财物。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