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8, 2022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2
- Articles
- 18 articles
四川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
工作条例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大街道工委在常务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设和管理代表联络站等代表履职平台,为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三)服务保障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协助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关于承办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以及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的情况报告;
(六)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参加立法调研等活动;
(七)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定期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八)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
(九)听取和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和督促涉及所在街道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十)指导街道辖区内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
(十一)协助常务委员会做好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等有关工作;
(十二)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人大街道工委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
街道办事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参加,听取其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参加。
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常务委员会,并向代表通报。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有关问题列入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安排。
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并向代表反馈。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并明确与人大街道工委进行日常工作联系的工作机构。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沟通联系和工作协同,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将听取和收集的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或者转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
常务委员会应当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