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在江河、湖泊、水库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进行捕捞作业。
除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外,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其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捕捞许可证由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