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鄱阳湖、长江江西段的捕捞限额总量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其他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