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蚕场内进行下列破坏蚕场的行为:

(一)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建坟、放牧、砍柴、搂草、刨柞树根等;

(二)侵占、毁坏蚕场及蚕场基础设施;

(三)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蚕期内喷洒非利蚕类农药;

(五)非生产用机动车进入蚕场;

(六)餐饮、烧烤、露营等损害蚕场环境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