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功能和优势,着力帮助老年人解决困难和问题,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开展结对帮扶、定期探访等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以及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服务老年人志愿活动的情况,可以纳入精神文明综合考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