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的义务,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要。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倡导其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关心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掌握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情况。

对赡养负担重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优先安排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