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挖掘传承特色民俗文化、农耕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与现代文明要素相结合,增强农村文化的开放性与包容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农业遗迹的保护,依法开展有关名录申报和确定,落实具体保护措施,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乡村编纂村志、村史,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和村史馆、民俗馆、农耕文化馆等。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