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开展接诉即办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接诉即办,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诉求人”)通过热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项提出咨询、求助、意见、建议或者投诉、举报等合法、正当诉求,由承办单位依法给予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和主动治理的为民服务机制。

本条例所称热线,是指由12345电话及配套设置的网站、APP等多渠道共同组成的为民服务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