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制度,重点加强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和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教育、卫生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