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生活垃圾分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民住宅区,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暂不具备家庭厨余垃圾分类处理能力的,可以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二)党政机关、军队、团体以及医院、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不实行集中供餐的单位,可以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三)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公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无有害垃圾产生源的,可以按照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实行集中供餐或者有餐饮服务企业的,应增加厨余垃圾分类。
(四)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以及宾馆、饭店、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