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实行备案管理的除外。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户外设施超过设置时限,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其附着体原貌。需继续设置的,应当申请办理延续手续;设置期满未自行拆除又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