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推行错时、延时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