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应当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处理费用由委托人按照规定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从事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处理情况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