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以及应急预案,采取封锁、扑杀、消毒、隔离、销毁、紧急免疫接种、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并做好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完毕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和损失评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