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