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