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其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