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对通过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自身职责范围或者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理;

(二)依照职责应当由上级河长、湖长或者属于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提请上一级河长、湖长处理;

(三)依照职责应当由下级河长、湖长或者属于下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移交下一级河长、湖长处理。

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对通过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现场可以处理的,可以现场督办有关单位整改问题;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可以采取发送督办函或者交办单的方式交办。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