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或者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主管部门应当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范围。
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残疾人,流入地人民政府或者救助机构应当依法给予救助;对返乡的流浪乞讨残疾人,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