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工会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反映,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提请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擅自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撤销、合并,或者将工会组织及其机构归属于其他部门的;

(二)妨碍企业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企业工会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四)其他妨碍企业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