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企业工会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实施过程中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企业应当进行研究并于七日内与企业工会协商,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企业依照法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因不可抗力生产经营遇到重大困难的,企业工会应当引导职工与企业就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帮助企业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