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企业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与企业协商确定。上一级工会可以向企业工会推荐工会工作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