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统一规划和推进献血工作,建立健全献血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献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血站建设发展、设备配置、人员力量和财政投入等。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