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等。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