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可以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四)限制参与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

(五)限制享受政府有关绿色建筑的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六)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建筑类表彰评比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