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绿色建筑活动中,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进行工程建设,情节严重的;

(二)串通投标、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标投标,情节较重的;

(三)两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法发包、转包、出借资质、挂靠、违法分包的;

(四)承建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或者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一年内两次以上在办理许可、备案、证明等事项中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

(六)一年内两次以上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或者因出具虚假报告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