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全年开放天数不少于三百三十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六小时,因季节性因素关闭的除外;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并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因举办赛事、设施维护、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使用评估,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督促其限期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