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公共图书馆跨区域、跨系统协同发展、互联互通,开展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图书馆资源和服务的共建共享。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通过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开放数字资源库等方式开展联合服务。
鼓励和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等各类公共文化机构建立交流与合作机制,通过场地共用、数字资源共享、阅读推广和社会教育活动共办等方式开展联合服务。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开展人员互访、学术交流、文献信息交换、图书数字化、联合书目编制等国际交流与合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