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按标准建设和完善图书馆(室),根据村(居)民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就业状况等,有针对性地配置图书馆(室)的文献信息,改善阅读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机场、车站、公园、广场、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立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

推广儿童友好型图书馆(室)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儿服务区域,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少儿服务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馆总服务面积的百分之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