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严格按照停车场设施专项规划和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配建停车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