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下列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施划技术标准或者条件的,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占用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通道的;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等规定范围内不得设置的;

(三)城市主要交通干线和公共汽车站、加油站、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规定范围内不得设置的;

(四)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

(五)道路需要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养护的;

(六)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撤除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停车泊位的其他区域和路段。

前款规定道路停车泊位需要撤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撤除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在免费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公安机关应当规定最长停放时限,僵尸车、报废车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