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提供停车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停车场信息公示牌,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式以及监督投诉电话;
(二)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应当准确清晰,进出口匝机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三)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服务标识,引导车辆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停放秩序;
(四)建立健全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财务管理、消防等管理制度;
(五)按照技术规范接入智慧泊车城市系统平台,并保持停车场实时动态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完好有效;
(六)履行停放车辆的保管义务,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和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或者遇到火灾、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在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
(八)遵守明码标价规定,按照公示的价格收取停放服务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