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停车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定期组织评估,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除的情形。

除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