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要求,按需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通风、排水、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改作他用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