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地下轨道交通保护区、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等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或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地下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轨道交通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地下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