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和城区内人员密集区域的化工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逐步进入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