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或者未登记、处理和回复投诉举报的;

(二)未履行市级平台管理、运行和维护义务的;

(三)未对健康医疗数据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的;

(四)未组织建立覆盖全人口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精准健康扶贫的;

(六)未履行实时监测或者全过程监督职责的;

(七)其他未履行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服务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