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公办卫生健康机构、国有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履行信息系统建设、改造、管理和维护义务,或者未将信息系统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的;
(二)未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采集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集居民身份证号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作为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健康医疗数据标识的;
(四)未将业务活动产生的健康医疗数据汇聚、存储到市级平台的;
(五)未对健康医疗数据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的。
其他卫生健康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本条规定的行为,本市无管理权限的,报请有管理权限的省级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