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戒毒康复场所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等,应当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宣传,引导符合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未设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可以向其他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级禁毒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