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离开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2日内的,应当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离开3日以上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接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报告后,应当作出记录并且在24小时内答复是否同意离开。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离开执行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15日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地县级禁毒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