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未依法取得采砂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以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