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公民应当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市容,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扔垃圾、杂物;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并主动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
(四)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不乱涂、乱画、乱刻;
(六)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
(七)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