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规划建设的居民住宅区服务人口未达到3000人的,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测算配建幼儿园数量、规模和当年当地幼儿园生均建设成本等相关数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合理服务半径范围内,整合周边小区资源,结合开发建设时序,统筹规划就近选址配建幼儿园。

根据前款规定配建幼儿园,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可单独建设,也可由不同开发建设单位合建;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幼儿园生均建设成本,依法与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签订代建协议,并承担相应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